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确定可以开展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服务)、一次办好的事项。极简审批事项、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好事项名录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公布。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利用互联网与移动终端,推行网上申报、咨询、查询、备案、投诉、评价、公示等措施,对流程的节点进行限期督办,及时跟踪、记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实现待办事项全程透明公开。
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确定可以开展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服务)、一次办好的事项。极简审批事项、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一次办好事项名录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公布。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利用互联网与移动终端,推行网上申报、咨询、查询、备案、投诉、评价、公示等措施,对流程的节点进行限期督办,及时跟踪、记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实现待办事项全程透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