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快自贸试验区内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快自贸试验区内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