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实现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税务、外汇管理等单位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向企业反馈。
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向企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