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七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七条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下列改革措施:
实施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三)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从事贸易经纪或者代理活动的经营许可进行改革,依法改为备案或者逐步取消。
实施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三)对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从事贸易经纪或者代理活动的经营许可进行改革,依法改为备案或者逐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