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片区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培育跨境电商、汽车平行进口、数字化贸易以及文物和文化艺术品保税存储、展示等新业态、新模式。
支持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建立和完善与新型贸易模式相适应的海关监管、税收、金融、跨境支付等服务系统。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和再制造等新业态。
支持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建立和完善与新型贸易模式相适应的海关监管、税收、金融、跨境支付等服务系统。
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和再制造等新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