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促进过境贸易发展的相关制度,优化货物过境监管流程和服务措施,支持开展境内外货物中转、集拼和国际分拨配送业务。
对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允许进口的高附加值数控机床、工程设备、电子设备、通信设备等旧机电设备的进口、加工后再出口,海关给予通关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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