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重要功能区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机制,建设联动创新区,健全税收分享等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政策互惠、资源共享、互相促进。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发展重点产业,建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借鉴、错位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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