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审计署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