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署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报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同时,并报审计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5-07-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