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