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 第三十六条 在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以及符合申报上述奖项条件的个人,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区等,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运输、旅游、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前款规定的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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