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站、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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