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站、医疗机构未履行献血者信息保密义务,造成信息泄露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