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献血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