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献血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医疗临床用血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