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