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六条

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在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丽水人大网以及《丽水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丽水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