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
第二十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记入信用档案。
← 查看《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