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