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或者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其中,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经营活动中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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