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或者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或者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