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除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存放烟花爆竹的总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