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婚庆、殡葬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