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地点合理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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