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