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鼓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依法制定公约。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