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五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管理,提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式样,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燃放、存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经营单位弃置的烟花爆竹,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绘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指导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建立经营档案,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教育、民族宗教、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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