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并予以公布。
(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