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条 在禁止经营烟花爆竹区域外,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控制总量、保障安全、布局合理的原则,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留存三年备查。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留存三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