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污损、破坏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