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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