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08-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