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源与规划 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源与规划 第十一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乡镇煤矿的生产井田时,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对违法开办的乡镇煤矿,不予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