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三条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办矿与生产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由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申请开办乡镇煤矿,其矿区范围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
经审查符合办矿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凭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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