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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