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08-10-09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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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第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 第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 第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 第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 第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 第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 第九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 第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 第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 第十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第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 第十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第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 第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 第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 第二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 第二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 第二十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 第二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 第二十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 第二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 第二十九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 第三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 第三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 第三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 第三十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 第三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 第三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第三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八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 第三十九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九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 第四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条 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 第四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 第四十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 第四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四条 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 第四十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五条 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 第四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 第四十九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 第五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 第五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第五十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第五十五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 第五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 第五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 第五十九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 第六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 第六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 第六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草原牧区放牧饲养的奶畜所产的生鲜乳收购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