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