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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