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