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