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三条 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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