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四十一条 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