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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