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