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