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