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