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