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