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