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0-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